经市政府同意,东莞市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8年的《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新旧办法的最大区别是,新办法明确了转业干部退休时的待遇,制定了转业军人配偶货币安置制度、军人子女教育待遇政策等。
新规一
转业干部退休待遇不下降
新的《办法》对转业干部退休待遇作了规定。计划分配到市、镇(街道)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市、镇(街道)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含津贴、补贴以及其他生活待遇)。
这项规定适用于2001年1月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新规二
配偶可选择货币安置
新《办法》制定了两种配偶安置政策:随军前为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驻军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且随军后将户口迁入东莞的,本人可以选择安置就业或者货币安置。
选择安置就业的,由市政府给予政策性安置,分配市属单位和镇(街道)安置就业的,原则上予以对口安排,暂未入编的,应当正常办理工作调动和享受接收单位同等条件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在编人员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住房补贴。分配镇(街道)接收安置在镇属企业工作的,应当给予享受事业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事业在编人员标准给予参加社保和享受住房补贴。
选择货币安置的,本人应当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市政府以后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
提高待遇一
子女降低录取分数线
户籍在东莞的烈士子女报考东莞市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基础上,录取分数线给予降低20分优待;户籍在东莞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东莞市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的,团级或以上干部子女、被大军区级或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获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子女,在优先录取的基础上,录取分数线给予降低15分的优待;户籍在东莞的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东莞市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在优先录取的基础上,录取分数线给予降低10分的优待。
此外,符合本市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入读职业技术院校,免费接受培训。
提高待遇二
建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新《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即抚恤补助标准随物价指数上涨而增加,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领取定恤定补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五老”人员等享受医疗优惠。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现役军人凭《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免费乘坐城巴、小巴、镇内公汽,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城巴、小巴、镇内公汽和跨镇班车。
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游览本市内的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中华军魂网 草堂)